個案分析分享 : 原告據稱“頭部、頸部、四肢多處受傷,患有應激障礙”
- HongYi Ma
- Apr 13, 2025
- 2 min read
個案編號:DCPI 214/2021

原告:家庭主婦/兼職幼兒園教師
被告人:建築工人
受傷情況:由於第一意外事故,原告據稱“頭部、頸部、四肢多處受傷,患有應激障礙”。
經過:
原告或原告的律師從未提及她在2018年11月15日發生的第二次交通事故,即在大約6週內來自第一次事故(“第二次事故”)。在第二次事故中,原告顯然遭受了非常相似的傷害,即揮鞭傷。當時,原告也曾就她在那次意外中所受的傷向黃醫生進行諮詢。需要注意的是,黃醫生連續給原告請了病假,時間跨度從2018年10月2日到2019年7月18日。此外,原告人在其在本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人陳述中從未提及任何關於第二起事故的事情,包括她所受的傷害以及隨後她設法與另一輛車的保險公司律師達成的和解,而沒有需要為此發佈單獨的程序。
醫生的最新報告揭露原告人在第二次意外中的頸部、肩部和背部受傷,即使不完全相同,黃醫生也毫不含糊地指出,她所受的傷與第一次事故相比,第二次事故更為嚴重。
結論:
(i) 原告人的代理律師翁先生在本案中故意及有意向被告人及法庭隱瞞第二宗意外;
(ii) 當他在無偏見的和解談判中向他們提出索賠時,他還故意和有意識地試圖向司機、保險人和在第二次事故中代表他們的律師隱瞞第一次事故;
(iii) 這樣做,誤導法庭和他的反對者認為他妻子所受的所有傷害只是一次意外造成的(而不是兩次意外的結合);
(iv) 他在兩個案件中都對PSLA提出了完全誇大和嚴重誇大的索賠,因為他非常清楚原告的傷害,無論是在單獨的事故中遭受的傷害還是在兩次事故中的傷害加在一起,都沒有接近它們,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被告都不可能做出任何有意義的回應;
(v) 他故意和有意識地就他妻子在2起事故中遭受的即使不是相同的傷害也非常相似的情況提出重複/雙重索賠,而他知道合併的傷害不會接近“總傷害”的頂端殘疾”或“災難”類別的最低端;
(vi) 他未能在本訴訟程序中發現或任何適當和/或及時發現與第二次事故有關的文件;
(vii) 他在談判過程中向代表第二起事故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索賠時,沒有披露或發現任何與第一次事故有關的文件;
(viii) 他沒有向法院或其對手披露他與原告之間的密切關係,這種關係可能會影響他的判斷或經濟利益。
費用:
行動都是出於貪婪和不誠實,整個訴訟的費用被浪費。原告的律師未能說明為什麼他不應該承擔個人責任並支付此訴訟的費用。原告人的律師須向被告人支付總金額為800,000港元的該等費用。
以上信息來自二手研究,僅供參考。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幫助,請隨時與專業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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